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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訪《旅遊法》實施前夕市場新動向

備受矚目的我國首部《旅遊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首部維護遊客消費權益、規范旅遊行業秩序、促進旅遊經濟健康和諧發展的法律規范,《旅遊法》的即將實施也引來各方諸多期待。然而,在《旅遊法》明確不得安排購物、取消自費項目、不得索要小費等各種明令禁止下,民眾今年的“十一”出遊漲價卻已成定局。為應對《旅遊法》實施,原本波瀾不驚的旅遊市場緊抓9月份僅剩的20天時間,以民眾和旅行社為主角,正上演著一出“漲價前夕趕搭低價末班車”的戲碼。為一探《旅遊法》實施前夕的市場新動向,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連日來走訪普通民眾、旅行社業內人士發現,漲價前後,熱門旅遊線路動輒一倍的價格差距可謂讓《旅遊法》實施前的旅遊市場異常火爆;而應對突如其來的火爆行情,旅行社業內人士則將目光瞄準瞭《旅遊法》實施之後,並表示,受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影響,“未來日子未必好過。”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專傢則認為,《旅遊法》的實施彌補瞭我國旅遊行業的法律規范空白,對行業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但為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必須針對《旅遊法》實施的具體實踐,對法律規范進行漸進式微調並不斷完善實施細則。民眾紮堆趕搭低價末班車9月6日上午,記者跟隨傢住北京朝陽區管莊地區的董女士來到位於東城區安定門的一傢旅行社咨詢出境遊事宜。董女士告訴記者,原本計劃“十一”期間安排傢裡人一起到泰國或柬埔寨旅遊,但聽說《旅遊法》的實施讓出境遊價格大漲,她決定將出行計劃提前。據該旅行社工作人員介紹,9月發往泰國的所有旅遊團均已報滿,而到柬埔寨的6日遊待發團也僅剩9月26日的最後一個團可接受報名。據工作人員介紹,發往柬埔寨的旅遊團現價4600元,按照旅行社規定,初步計劃在“十一”後將價格調整為8200元,價格上漲近一倍。“這是普遍現象。”董女士告訴記者,她咨詢瞭多傢旅行社的多條線路安排,出境遊的報價基本都上漲瞭一倍。以東南亞等熱門出境遊線路為例,價格普遍將從目前的3000—4000元上調至6000—8000元。而在國內遊方面,民眾選擇低價的機會也僅能在9月的剩餘時間裡。一位準備去雲南麗江旅遊(002033,股吧)的市民趙女士告訴記者,她今天到旅行社來就是定下周北京到麗江雙飛6天的團,價格是2400元。她說:“要是錯過瞭這個團,"十一"再想去,至少得要5000塊錢。”趙女士告訴記者,雖然知道2400元的團費不包括當地的自費購物項目,但對於她這樣以欣賞風景為主的遊客來說,即便是花些自費項目的錢,也絕不會花到5000元。據記者當天走訪發現,與董女士、趙女士有著相同想法的市民還有不少,但有限的旅遊線路卻讓這些抱著趕搭低價末班車的市民失望而歸。價格上漲或難被市場接受9月8日,長期從事旅遊工作的某旅行社部門負責人路容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直言,即將實施的《旅遊法》一定會給整個旅遊行業帶來巨大改變。對於旅行社而言,一旦無法正面應對《旅遊法》帶來的新挑戰,註定難逃被淘汰的命運。“實際上,廣大民眾看到的是《旅遊法》讓旅遊價格大漲,但在我們看來,這應該是價格的正常回歸。”路容說,長期以來,旅遊行業缺少必要的規范,魚龍混雜,低價拉客的現象也顯而易見,甚至一些“零團費”攬客牟利的現象也很多見。在路容看來,旅遊低價的普遍存在也給瞭民眾一個錯誤的認識導向,即旅遊價格就應該低。“低價攬客的背後,自然會滋生一系列自費購物、回扣的鏈條以擴充旅行社的腰包。”路容認為,《旅遊法》對這些亂象勒緊瞭口子,但一個最大問題是帶來瞭旅遊價格的大幅上漲。談到價格的上漲,路容坦言,旅遊業未來的日子未必好過。“對於一些小型旅行社而言,原本利用自費購物、回扣支撐運營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滿足高價格的需求,必須提供精品、優質的旅遊服務,勢必要增加運營成本。”路容一語道出整個業內對《旅遊法》實施後的擔憂:價格的上漲或難被市場接受,隨之而來的出遊人數也恐將因此進一步減少。專傢呼籲防“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於《旅遊法》的即將實施,民眾和業內呈現出的表現,本報觀察傢、中國人民大學發展中國傢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彭剛於9月10日對本報記者表示,對行業而言,《旅遊法》的實施彌補瞭我國旅遊行業的法律規范空白,對行業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對民眾而言,則意味著消費者旅遊權益將由此進入受法律保障的時代。彭剛表示,旅遊行業是朝陽產業,由於其具備的行業屬性,旅遊業對民生福祉有著重要影響。隨著民眾旅遊需求的增多,旅遊業也一直處於快速發展的趨勢當中。但由於旅遊業的從業門檻較低,加之缺少必要規范,為旅遊行業牟利和亂象留下瞭巨大空間,繼而導致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十分多見。“規范化是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旅遊市場亦是如此。”彭剛認為,《旅遊法》的實施對旅遊業自身規范化管理和市場健康發展將帶來巨大推進力。與此同時,更為重要的是確保瞭消費者權益獲得法律保障。但彭剛強調,《旅遊法》歷經從無到有的過程,雖然即將落地實施,但相關實施細則難免不夠完善。這就可能為一些行業內人士留下瞭鉆空子、打擦邊球的空間,繼而演變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必須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彭剛說,一項規范在出臺實施之初,不宜規定過死、過細,應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對法律規范進行漸進式微調並不斷完善實施細則。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9-11/157917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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